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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市農會農會業務概述-保險部會務股-3
 
》保險部會務股業務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注意事項:
 
一、農保加保後戶籍遷出原加保農會組織區域: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被保險人應以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其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即喪失農保資格,應向原投保農會辦理退保,再向新戶籍地農會申請加保。

二、農保加保後戶籍遷出加保農地所有人之戶口又遷回: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持直系血親所有農地以自有農地者身分參加農保者,其戶籍應與直系血親同戶,被保險人戶籍遷出與土地所有人不同戶,後又遷回,需重新審查。

三、農保加保後農地由不同戶子女繼承,在遷入與其同戶:被保險人以本人所有農地加保後,因年紀漸長,先將農地過戶給不同戶子女,本人名下無農地後,在遷入與子女同戶,需重新審查。

四、農保加保後農地由同戶子女繼承,加保身分變更:被保險人原以配偶農地加保,配偶過世,農地由同戶子女繼承,資格雖未喪失,加保身分變更,仍需重新審查。

五、農保被保險人,如因戶籍遷出外縣市者,後又遷回,需年滿一年以上,始可加保。

六、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應於六個月內辦理農地繼承,戶內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繼承後仍須重新辦理農保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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