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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市農會農會業務概述-保險部會務股-5
 
》保險部會務股業務
 
◎農保殘廢給付 :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本人於加保期間因傷、病,治療後症狀固定經醫療機構診斷永久殘廢、或治療一年以上經醫療機構診斷永不能復原者。
註:洗腎之殘廢給付請求權以首次洗腎為成殘之日起二年內。

給付標準: 1~15級,最高1200日(408000元),最低30日(10200元)

應備書件:
一、農保殘廢診斷書(正本)。
二、申請人之農會活期或活儲存摺、印章。
三、戶籍謄本(全部)。
四、土地登記謄本(本人配偶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公婆、媳婦等之土地,平均一人0.1公頃,林地平均每人0.2公頃)。
        ﹝1. ﹞土地登記謄本上使用分區為(空白)者,必須申請使用分區證明,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如是都市計畫地已細部計劃,則須以公文向公所或縣政府申請該地號未完成徵收開發程序仍作農業使用之證明。
        ﹝2. ﹞如果土地登記謄本上使用分區是國家公園用地,則須附上該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各一份,並填寫國家公園農業用地證明申請書(向本會保險部索取)郵寄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農保殘廢給付之請領:
核付請領達1級1200日(408000元)、2級1000日(340000元)、3級840日(285600元)者等強制退保,但已經在領每月4000元的老農津貼仍繼續領至死亡當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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